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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為奇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同類企業中,經濟實力,管理水平處于領先水平,具有行業影響力;
(三)關心行業發展,熱心本會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參與和處理協會事務,在組織或參與本會活動中表現突出;
(四)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