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網絡視頻節目加配字幕、手語或者口述音軌。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閱讀。
國家鼓勵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根據不同教育階段實際,編寫、出版盲文版、低視力版教學用書,滿足盲人和其他有視力障礙的學生的學習需求。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資金建立的互聯網網站、服務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
國家鼓勵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
國家鼓勵地圖導航定位產品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
第三十三條 音視頻以及多媒體設備、移動智能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制造者提供的產品,應當逐步具備語音、大字等無障礙功能。
銀行、醫院、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客運站、客運碼頭、大型景區等的自助公共服務終端設備,應當具備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功能。
第三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基礎電信服務時,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語音、大字信息服務或者人工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報警求助、消防應急、交通事故、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具備語音、大字、盲文、一鍵呼叫等無障礙功能。
第三十六條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藥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規范,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
國家鼓勵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基本公共服務使用手語、盲文以及各類學校開展手語、盲文教育教學時,應當采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九條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務、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