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相關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和監理。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開展無障礙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全體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
殘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無障礙需求的,可以享受無障礙環境便利。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統籌城鎮和農村發展,逐步縮小城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差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