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九條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國家支持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并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筑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采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智能化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
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不得擅自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