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干路、主要商業區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區域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盲道;城市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并設置顯著標志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優先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志或者提供殘疾人證。
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
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無障礙公交導乘系統,規劃配置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
第二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履行以下維護和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對損壞的無障礙設施和標識進行維修或者替換;
(二)對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三)糾正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四)進行其他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臨時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公告并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同時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發布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時,條件具備的同步采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同步字幕,條件具備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并逐步擴大配播手語的節目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