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推動企業和金融機構強化以碳排放為核心的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微觀層面促進碳達峰。
以推動上市及擬上市企業全面在年報中開展社會責任和環境信息披露為重點,帶動全市工業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全面推進。繼續推動博羅農村商業銀行等地方法人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推動其他金融機構探索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力爭2025年前實現農村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全披露,其他類型機構實現零的突破。
2.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信貸客戶和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戶提交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聲明和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方面違約時的救濟條款。
3.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制定并實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法律、政策、技術、市場變化對客戶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及時采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并及時進行報告。
(四)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1.強化財政支持。研究推動設立綠色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和建立綠色低碳項目融資費用補貼和風險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綠色信貸風險給予補償,對小微企業獲取綠色融資開展的綠色認證與融資擔保費用給予補貼,對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綠色直接融資給予獎補,發行綠色債的,按照《惠州市進一步推動企業掛牌上市的實施意見》精神,落實獎補資金支持。
2.健全綠色金融發展支持配套機制。對設立綠色金融專營服務部門(事業部)等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的和綠色信貸占比高、增速快的金融機構,在監管部門評估考核、市、縣級評優及財政資金配存等工作中給予加分獎勵。每年度組織開展綠色金融、轉型金融和金融支持碳減排等創新案例評選,對支持地方產業發展成績突出、創新性在全國全省領先、或創新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先進機構或項目,在全市通報表彰并抄送監管部門及其上級機構,并給予獎勵。